日前,國家質檢總局發布公告,要求自2007年9月1日起,所有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檢驗合格的出口食品,在銷售包裝上必須加施檢驗檢疫標志,在運輸包裝上必須注明生產企業名稱、衛生注冊登記號、產品品名、生產批號和生產日期,并加施檢驗檢疫標志。同時,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要在出具的證單中注明上述信息,以確保貨證相符,便于追溯。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在對出口食品進行查驗時如發現貨證不符,或未加施檢驗檢疫標志,將一律不準出口。
據了解,按規定須加施檢驗檢疫標志的出口食品范圍為:水產品及其制品,畜禽、野生動物
肉類及其制品,腸衣,蛋及蛋制品,食用動物油脂,以及其他動物源性食品;大米、雜糧(豆類)、蔬菜及其制品、面粉及糧食制品、醬腌制品、花生、
茶葉、可可、咖啡豆、麥芽、啤酒花、籽仁、干(堅)果和炒貨類、植物油、油籽、
調味品、乳及乳制品、保健食品、酒、罐頭、飲料、糖與糖果巧克力類、糕點餅干類、蜜餞、蜂產品、速凍小食品,食品添加劑。
惠州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提醒相關食品生產出口企業,要認真解讀這一新的規定,做好配合,確保產品順利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