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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固定式通用燈具技術條件
閱讀:2949 發布時間:2010-8-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固定式通用燈具技術條件
GB 13037—91
代替GB 6860.1~6860.3—86
GB 6861—86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fixed general purpose luminaires
本標準參照采用標準IEC 598-2-1《通用固定式燈具》(1979版和1987年修改件)。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固定式通用燈具(以以簡稱燈具)的基本技術要求、試驗方法和檢驗規則。
本標準適用于采用白熾燈泡、管形熒光燈和其他氣體放電燈,其電源電壓不超過1000V的燈具。也適用于標準電壓峰值不超過5kV的裝有觸發器的燈具,包括觸發器和鎮流器分開、觸發器裝入鎮流器和觸發器裝入燈泡的燈具。
本標準不適用于有易燃、易爆危險性氣體、腐蝕性氣體及劇烈震動的場所的燈具。
2 引用標準
GB 2828 逐批檢查計數抽樣程序及抽樣表(適用于連續批的檢查)
GB 2829 周期檢查計數抽樣程序及抽樣表(適用于生產過程穩定性的檢查)
GB 3907 工業無線電干擾基本測量方法
GB 4343 電動工具、家用電器和類似器具無線電干擾特性的測量方法及允許值
GB 4365 無線電干擾名詞術語
GB 6882 聲學 噪聲源聲功率級的測定 消聲室和半消聲室精密法
GB 7000 燈具通用安全要求與試驗
GB 7003 燈具電鍍、化學覆蓋層
GB 7004 燈具木箱包裝技術條件
GB 9467 室內燈具光度測試
GB 13036 可移式通用燈具技術條件
SG 286 燈具油漆涂層
SG 385 燈具油漆反射器
SG 386 燈具瓦楞紙箱包裝技術條件
ZB Y22 006 民用、建筑玻璃燈罩技術條件
3 術語
采用GB 7000中第1章的術語。
4 安全要求與試驗方法
4.1
燈具分類
燈具分類采用GB 7000第2章要求。
4.2 產品標志
燈具標志采用GB 7000條3章的要求。
4.3 結構
采用GB 7000第4章的要求。
4.4 爬電距離和電氣間隙
采用GB 7000第10章的要求。
4.5 接地規定
采用GB 7000 第6章的要求。
4.6 接線柱
采用GB 7000第13、14章的要求。
4.7 外部的和內部的線路
采用GB 7000第5章的要求。
4.8 防觸電保護
采用GB 7000第7章的要求。
4.9 耐久性試驗和熱試驗
采用GB 7000第11章的要求。
4.10 防塵和防潮
采用GB 7000第8章的要求。
4.11 絕緣電阻和介電強度
燈具應有足夠的絕緣電阻和介電強度。
4.11.1 鑒定檢驗和周期檢驗應用GB 7000第9章的試驗。
4.11.21] 逐批檢驗在常態(室溫條件)下進行GB 7000第9.2條試驗。受試部位為帶電部件和殼體之間。
常態介電強度試驗也可采用升高試驗電壓的瞬時試驗,時間約為0.5~1s,試驗電壓增加25%。當兩種試驗的結果不一致時,以前一種方法為準。
4.12 耐熱、耐火和耐電痕
應用GB 7000第12章的要求。
注:短語“應用GB 7000××章(條)的要求”應理解為:除了明顯不適合于本標準適用的燈具的一些內容外,應符合該章(條)的所有要求。
5 性能要求與試驗方法
5.1 光學性能
5.1.1 用于室內作一般照明有光學要求的燈具應提出符合GB 9467中第6章規定的光度數據報告。
5.1.2 其他有光學要求的燈具也應提出光度數據報告,報告至少應包含GB 9467中第6.1,6.2,6.3,6.4,6.),e)條所規定的內容。
5.1.3 試驗方法應用GB 9467。
5.2 元器件
5.2.1 燈具所采用的元器件均應符合各元器件相應標準的要求。
5.2.2 試驗方法應用相應標準規定的方法。
5.3 零部件互換性
5.3.1 同型號燈具的相同零部件應有良好的互換性。
5.3.2 合格與否由以下方法檢驗:
采用說明:
1] 該條內容在IEC 598中沒有,因IEC 598規定的試驗為鑒定試驗。為質量一致性檢驗中的逐批檢查需要特增加該內容。
在不同批的燈具中,分解拆卸,然后任意互換零部件組裝。零部件不得進行任何加工,且重新組裝后的燈具應*符合原產品的各項性能。
5.4 通電試驗
燈具在進行介電強度試驗后,即在額定電壓下通電,應能正常工作。
5.5 無線電干擾特性
熒光燈具和照明裝置的無線電干擾特性應符合GB 13036附錄A(補充件)所規定允許值。測量方法應用GB 13036附錄A(補充件)。
5.6 噪聲
使用在有噪聲限制場所的帶變壓器、鎮流器、調光器的燈具,其噪聲功率級不得大于35dB(A)。測量方法應按GB 6882規定。
5.7 油漆層
5.7.1 燈具零件的油漆涂層應符合SG 286的要求。試驗方法應按SG 286規定。
5.7.2 燈具反射器面油漆層應符合SG 385的要求。試驗方法應按SG 385規定。
5.8 電鍍化學覆蓋層
燈具零件的電鍍化學覆蓋層應符合GB 7003的要求。試驗方法應按GB 7003規定。
5.9 燈具玻璃罩
燈具的玻璃罩應符合ZB Y22 006
的要求。試驗方法應用ZB Y22 006。
6 質量評定規則
6.1 檢驗分類
產品的質量評定規則包括兩類檢驗:鑒定檢驗和質量一致性檢驗。
6.2 鑒定檢驗
鑒定檢驗是用某型號的若干樣品進行的一系列完整的檢驗,應包括本標準鑒定檢驗規定的所有試驗項目。其目的在于確定該產品的設計是否符合本標準要求和制造者是否有能力生產符合本標準要求的產品。
6.2.1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鑒定檢驗:
a. 新產品的技術定型鑒定;
b. 老產品轉廠生產的試制定型鑒定;
c. 正式生產后,如結構、材料、工藝及零部件有較大改變,可能影響產品性能時。
6.2.2 鑒定檢驗的樣品可由生產廠在試制的產品中選送。除本標準技術要求條款中已作規定外,其余試驗項目均應在單一樣品上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