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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城聚信工貿有限公司
主營產品: 腸類真空包裝機,多層烘干線,包裝袋巴氏殺菌流水線,魚豆腐生產流水線 ,多層烘干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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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包裝分為真空包裝,散裝,普通包裝
2016-1-28 閱讀(790)
食品真空包裝重要功能是防止食品氧化,因油脂類食品中含有大量不飽和脂肪酸,受氧的作用而氧化,使食品變味、變質,此外,氧化還使*和C損失,食品色素中的不穩定物質受氧的作用,使顏色變暗。所以,除氧能有效地防止食品變質。
①食品:特指經過工業化的生產加工過的產品,成批量生產的規模化經營的產品,例如平時購買的奶粉、包裝袋食品,這些是需要生產許可證的,即QS。這類食品如果銷售的話,無論個人還是企業,都是需要《食品流通許可證》的 ,但是網上的無店鋪業態經營模式目前并沒有具體相對明確的立法予以規范,僅有*《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并沒有強制個人網店進行工商登記,只是模糊性規定“具備登記注冊條件的,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注冊。”(由此可推論,連經營主體的資格都無需辦理,更無須對經營種類的資格予以限制,說白了就是“讓不讓你經營的問題”,和“讓你經營什么范圍的問題”,連前一個問題都規范不明了不清楚說不準吃不透的,更沒有精力去規范后一個問題了,公權力沒有精力規范的領域對于私主體而言就是自由,法無明文禁止即可為)
②食用農產品(初級農產品):是指種植業、畜牧業、漁業未經過加工的產品。也就是未經人工加工改變其物理性狀和化學性狀的產品,當然,為了便于利用或銷售,按習慣視為農業生產收獲環節之一,對種植養殖、采伐采集收割、捕捉捕撈等農業生產活動中直接收獲的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自然產品,進行簡單的清洗、分揀、包裝、曬干晾干、谷物脫粒、植物切割、水產品捕撈現場冷凍及其他簡單處理、果品催熟等處理,不視為《產品質量法》所稱的加工、制作,此類簡單處理后的產品仍視為《農產品質量安全法》所稱的農產品或食用農產品。
以下的兩個概念和分類,按道理來說并非真正意義上的法律概念,常見于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和地方性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規中,如衛生部的部門規章《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散裝食品衛生管理規范》等等),而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和地方性法規這三種都非*立法,其與上一個位階的*立法相抵觸的部分當然無效,也就是說,*立法都沒有禁止沒有限制的東西,非*立法即使禁止了、限制了也當然是無效的,這一點尤其體現在行政許可制度(也就是通常人們常說的“審批”)。
③散裝食品:又稱“裸裝”食品,是那些沒有進行包裝即進行零售的食品。散裝食品因節省了繁瑣的包裝,降低了食品的價格,且買多買少、隨意方便,很受消費者歡迎,無論在商場超市,還是在集貿市場,均隨處可見;散裝食品主要包括面食、肉食、腌制品、糕點等,品種繁多。
④預包裝食品:指預先定量包裝或者制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預先定量包裝以及預先定量制作在包裝材質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圍內具有統一的質量或體積標識的食品。(但“散裝食品”“預包裝食品”必須受到食用農產品的排除,屬于食用農產品的,則必然不屬于所謂的“散裝食品”“預包裝食品”,也就是說,界定一個物品是食用農產品還是散裝食品、預包裝食品,應當首先以食用農產品來劃類,是有優先次序的,應當首先依據食用農產品(初級農產品)的標準來判斷,如果屬于食用農產品,則不用考慮散裝、預包裝,食用農產品和散裝、預包裝是相互排斥的,只有當這個物品劃不進食用農產品的種類之后,才能再來考慮其是不是散裝食品、是不是預包裝食品的問題。因為食用農產品是上位法規定的,食用農產品大多沒有太多限制,而“散裝食品”“預包裝食品”由于由非*立法,限制很多,非*立法必不能超越*立法的權限,應當首先適用*立法這一上位法的規定)
說白了,這兩個概念并不是正式的國家*立法話語里的概念,如果相關的監管部門依據非*立法“處罰”了公民或企業法人,這是可以與他們打官司的,“法出多門”立法窘境并非公民或法人這樣的私主體可預期的范疇,“法出多門”“立法混亂”的代價不應當由私主體來買單,也就是你自己規定錯了混亂了,就不能按照錯了的混亂了的東西來隨意干涉我。按照法理,公民和法人只有義務遵循*立法的以及地方立法依據*立法制定的實施細則,對于地方違背*的規定,公民和法人等私主體沒有義務遵守,私主體的商業自由神圣而不可受地方權力隨意侵犯,
明確了上述兩點,我們來進行逐個地進行分析,《食品安全法》可謂我國現行監管食品行業的“母法”,根據食品安全法第2條第2款之規定,“食用農產品(即初級農產品)”是不受《食品安全法》所調整的,《食品安全法》設立了行政許可,即大家需要取得了相應的資質如生產許可證(即QS)、或流通許可證才能經營,否則行為就具有違法性?!妒称钒踩ā穼τ?ldquo;食用農產品(初級農產品)”則規定由《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來規范,而《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并沒有設置相應的許可制度,很多規范也只是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這一組織化了的主體進行宣示性的強調,對于農民個人銷售“食用農產品(初級農產品)”是沒有相應的規范的,沒有規范意味著沒有禁止,也即“可為”的范疇。
第2條 第1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下列活動,應當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產和加工(以下稱食品生產),食品流通和餐飲服務(以下稱食品經營)
(二)的生產經營。
(三)用于食品的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和用于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以下稱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經營。
(四)食品生產經營者使用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五)對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安全管理。
第2款:供食用的源于農業的初級產品(以下稱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管理,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但是,制定有關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標準、公布食用農產品安全有關信息,應當遵守本法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