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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拌砂漿技術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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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 圍

砂漿的定義、分類、標記、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及訂貨與交貨。

本規程適用于預拌砂漿的生產質量控制、采用預拌砂漿的一般工業與民用建筑物的砌筑、抹灰、地面(屋面工程和裝飾裝修工程的施工質量控制和驗收。

預拌砂漿的生產與應用,除應符合本規程的要求外,尚應滿足國家現行的有關強制性標準、規范的規定。

本規程不包括特種預拌砂漿的生產質量控制、采用特種預拌砂漿的3Z,_lk與民用建筑物的工程和裝飾工程的施工質量控制和驗收。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的條款通過本規程的引用而成為本規程的條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規程,然而鼓勵使用本規程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這些文件的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版本適用于本規程。

GB6566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
JGJ98 砌筑砂漿配合比設計規程
JGJ52 普通混凝土用砂質量標準及檢驗方法
GBl345 水泥細度檢驗方法 篩析法
GBl596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
JC474--1999 砂漿、混凝土防水劑
JGJ63 混凝土拌合用水標準
GB9776--88 建筑石膏
GB 9774 水泥包裝袋
GB 50209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
GB 50210 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
GB 50203 砌體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
JGJ70 建筑砂漿基本性能試驗方法
GB/T50315 砌體工程現場檢測技術標準
JGJ/T136 貫入法檢測砌筑砂漿抗壓強度技術規程
GBJl29 砌體基本力學性能試驗方法標準
GB/T191 包裝儲運圖示標志

3 術語和定義

3.1 預拌砂漿

預拌砂漿系指由專業生產廠家生產的,用于一般工業與民用建筑工程的砂漿,包括干拌砂漿和濕拌砂漿(暫不推廣)。

3.2 干拌砂漿

又稱砂漿干拌料:系指由專業生產廠家生產、經干燥篩分處理的細集料與無機膠結料、礦物摻合料和外加劑按一定比例混合而成的一種顆粒狀或粉狀混合物。在施工現場按使用說明加水攪拌即成為砂漿拌合物。產品的包裝形式可分為散裝或袋裝。干拌砂漿包括水泥砂漿和石膏砂漿。

3.3 濕拌砂漿(暫不推廣)

簡稱濕拌砂漿,系指由水泥、砂、保水增稠材料、水、粉煤灰或其他礦物摻合料和外加劑等組分按一定比例,經計量、拌制后,用攪拌輸送車運至使用地妥善存儲,并在規定時間內使用完畢的砂漿拌合物,包括砌筑、抹灰和地面砂漿等。

3.4 普通預拌砂漿

普通預拌砂漿系預拌砌筑砂漿、預拌抹灰砂漿和預拌地面砂漿的統稱,可以是干拌砂漿,也可以是濕拌砂漿。本規程中預拌砂漿即指普通預拌砂漿。

3.5 特種預拌砂漿

特種預拌砂漿系指具抗滲、抗裂、高粘結和裝飾等特殊功能的預拌砂漿,包括預拌防水砂漿、預拌耐磨砂漿、預拌自流平砂漿、預拌保溫砂漿等。

3.6 保水增稠材料

保水增稠材料系指用于預拌砂漿中改善砂漿和易性的非石灰型粉狀材料。

3.7 存放時間

對于濕拌砂漿,存放時間是指濕拌砂漿運到工地后按一定的方法儲存與保管,能保證砂漿的使用性能的時間,所以不推廣。對于干拌砂漿,存放時間是指砂漿干拌料裝袋或裝罐后到加水攪拌使用的時間,干拌砂漿存放時間應短于其有效期。

3.8 交貨地點

供需雙方在合同中確定的交接預拌砂漿的地點。

3.9 出廠檢驗

在預拌砂漿出廠前對其質量進行的檢驗。

3.10 交貨檢驗

在交貨地點對預拌砂漿質量進行的檢驗。

4 分類和標記

4.1 分 類

預拌砂漿按生產的攪拌形式分為兩種:干拌砂漿與濕拌砂漿(暫不推廣)。按使用功能分為兩種:預拌砂漿和特種預拌砂漿。按用途分為預拌砌筑砂漿、預拌抹灰砂漿、預拌地面砂漿及其他具有特殊性能的預拌砂漿。按照膠凝材料的種類,可分為水泥砂漿和石膏砂漿。

4.2 標 記

4.2.1用于預拌砂漿標記的符號,應根據其分類及使用材料的不同按下列規定使用:

a) DM ——干拌砂漿
DMM——干拌砌筑砂漿
DPM——干拌抹灰砂漿
DSM——干拌地面砂漿
 

b)水泥品種用其代號表示;

c)石膏用G表示;

d)稠度和強度等級用數字表示。

4.2.2 干拌砂漿標記

干拌砌筑砂漿、干拌抹灰砂漿和干拌地坪砂漿標記符號可按 其種類、強度等級、稠度和膠凝材料種類符號的組合表示。

5 預拌砂漿的技術要求

5.1 一般規定

5.1.1 預拌砂漿的原材料、砂漿拌合料和硬化后的砂漿硬化體的技術性能指標均應符合設計要求、國家有關標準及本規程的有關規定。

5.1.2 預拌砂漿以70.7mm×70.7mm×70.7mlB立方體、28天標準養護試件的抗壓強度劃分等級。

5.1.3 預拌砂漿放射性核素放射性比活度應滿足GB 6566標準的規定。

5.1.4 預拌砂漿與傳統砂漿的對應關系見表5.1.4,可根據其強度要求選用各類預拌砂漿。

表5.1.4預拌砂漿與傳統砂漿對應關系

種類 預拌砂漿 傳統砂漿
砌筑砂漿 DMM5.0、WMM5.0 DMM7.5、WMM7.5
DMMl0、WMMl0 M5.0混合砂漿、M5.0水泥砂漿
M7.5混合砂漿、M7.5水泥砂漿
M10混合砂漿、M10水泥砂漿
抹灰砂漿 DPM5.0、WPM5.0
DPMl0、WPMl0
DPMl5、WPMl5 1:l:6混合砂漿
1:l:4混合砂漿
1:3水泥砂漿
地面砂漿 DSM20、WSM20 1:2水泥砂漿


5.2 干拌砂漿質量標準

5.2.1 干拌砌筑砂漿的等級有DMM30,DMM25,DMM20,DMMl5,DMMl0,DMM7.5,DMM5.0等,其性能指標要求列于表5.2.1。

表5.2.1 干拌砌筑砂漿的性能

強度
等級 稠度
(mm) 保水率
(%) 28d抗壓強度(MPa) 凝結時間
(h) 28d收縮率(%)
DMM30 DMM25 DMM20 DMMl5 DMMl0 DMM7.5 DMM5.0 ≤90 88 ≥30.0≥25.0≥20.0≥15.0≥10.0≥7.5≥5.0 ≤10≤0.5

5.2.2 干拌抹灰砂漿的等級有DPM20,

表5.2.2 干拌抹灰砂漿的性能DPMl5,DPMl0,DPM7.5,DPM5.0等,其性能指標要求列于表5.2.2。

 

強度等級 稠度(mm) 保水率(%) 28d
抗壓強度(MPa) 凝結時強度(Mpa) 粘結時間(h) 28d收縮率(%) 抗滲性
DPM20
DPMl5
DPMl0
DPM7.5
DPM5.0 ≤110 ≥92 ≥20.0
≥15.0
≥10.0
≥7.5
≥5.0 ≤10 ≥0.3 ≤0.5 滿足設計要求


5.2.3 干拌地面砂漿的等級有DSM25,DSM20,DSMl5等,其性能指標要求列于表5.2.3。

表5.2.3 千拌地面砂漿的基本性能

強度等級 稠度(mm) 保水率(%) 28d抗壓強度(MPa) 凝結時間(h) 28d收縮率(%)
DSM25
DSM20
DSMl5 ≤50 ≥90 ≥25.0
≥20.0
≥15.0 ≤10 ≤0.5


5.2.4 散裝干拌砂漿的均勻性要求應滿足表5.2.4的規定。

表5.2.4 散裝千拌砂漿的均勻性要求

試驗項目 技術要求
80L1m方孔篩通過率與平均值的誤差,% ≤3
28d抗壓強度與真值的相對誤差,% ≤20
“均勻性試驗方法見附錄C。

6 生產質量控制

6.1 預拌砂漿原材料與配合比

6.1.1預拌砂漿所用的材料,不得對環境有污染和對人體有害,其相關指標應符合GB 6566的有關規定。

6.1.2 膠凝材料

6.1.2.1 預拌砂漿的膠凝材料可以是水硬性膠凝材料,也可以是石膏類氣硬性膠凝材料,但所生產的預拌砂漿中膠凝材料種類和預拌砂漿性能必須滿足設計要求和本規程要求。

6.1.2.2 水泥

a) 除預拌地面砂漿外,預拌砂漿宜選用硅酸鹽水泥、普通硅酸鹽水泥和礦渣硅酸鹽水泥,并應符合相應標準的規定。對于預拌地面砂漿,應采用硅酸鹽水泥、普通水泥。

b) 水泥進貨應具有質量證明文件。水泥進廠時應按批量取樣復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c) 選用水泥時,應考慮到水泥出廠后活性(強度)將隨時間有所下降這個因素對干拌砂漿成品保存期的影響,必須保證干拌砂漿成品在保存期內強度符合相應等級要求。

6.1.2.3 預拌砂漿所用石膏

必須滿足GB9776-88的要求,并且所配制的預拌石膏抹灰砂漿性能必須滿足表5.2.2要求。散裝石膏抹灰砂漿均勻性必須滿足表5.2.4要求。

6.1.3 集料

a) 預拌砂漿用砂應符合JGJ 52的規定,且砂的zui大粒徑應通過5mm篩孔。采用天然砂,宜選用中砂。抹灰砂漿的zui大粒徑應通過2.5mm篩孔。人工砂及混合砂應符合相應的技術規程。

b) 砂應保持潔凈,按批量取樣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c) 砂進廠時應具有質量證明文件。應按不同品種、規格進行堆放,不得混雜。在其裝卸及存儲過程中,應采取措施,使砂顆粒級配均勻,保持潔凈,嚴禁混入影響砂漿性能的有害物質。

6.1.4 礦物摻合料

a) 用于預~-re)漿的粉煤灰應符合GB 1596的規定,粉煤灰的質量不低于Ⅱ級。

b) 粉煤灰或其他礦物摻合料進廠時,應具有質量證明文件,并按有關規定取樣復驗,合格后方可使用,其摻量應符合有關規定并通過試驗確定。其他摻合料在使用前需進行試驗驗證,能滿足要求方可使用。

c) 高鈣粉煤灰應經試驗合格后方可使用并應加強對游離氧化鈣含量的檢測。

d) 粉煤灰或其他礦物摻合料進廠時,應按不同品種、等級分別存儲在的倉罐內,并做好明顯標記,防止受潮和混入雜物。

e) 檢驗批量,連續供應相同等級的粉煤灰以100t為一批,不足100t者以100t論。其他礦物摻合料應按其產品標準規定批量檢驗。

6.1.5 外加劑

a) 保水增稠外加劑必須經過省級以上的產品鑒定(或評估),并經試驗合格后方可使用;用于砌筑砂漿的保水增稠材料,必須經過砌體力學性能驗證。

b) 每批外加劑進廠時應具有質量證明文件,并符合相關標準的規定。有機塑化劑應有砌體強度的型式檢驗報告,即摻加有機外加劑的預拌砌筑砂漿應提供砌體強度型式檢驗報告。試驗方法按GBJl29執行。

c) 對進廠外加劑應按批進行復驗,復驗項目應包括本規程規定的預拌砂漿質量指標,并同時符合有關標準的規定,復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d) 具有防水、抗凍、早強、抗裂和抗滲等作用的外加劑的使用應通過試驗確定。預拌防水砂漿中的防水劑應符合JC474—1999中的規定。

e) 外加劑應保持勻質,不得含有有害砂漿耐久性的物質。檢驗批量應按其產品標準的規定進行,連續15d不足規定數量者也以一批論。

6.1.6 水

凡符合國家標準的飲用水,可直接用于拌制砂漿。當采用其它來源水時,必須*行檢驗,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JGJ 63的規定后方可用于拌制砂漿。

6.1.7 配合比的確定與執行

a) 預拌砌筑砂漿配合比設計中的試配強度應按JGJ 98的規定確定,預拌抹灰砂漿和預拌地面砂漿的試配強度參照執行。預拌砂漿配合比必須按體積法設計計算并經試配調整,結果用質量比表示。

b) 干拌外墻抹灰砂漿水泥質量不宜少于物料總質量的15%。地面面層砂漿水泥質量不宜少于物料總質量的18%,且水泥用量不宜少于300kg/m3,宜采用硅酸鹽水泥或普通硅酸鹽水泥,礦物摻合料摻量不宜大于水泥質量的15%。

c)預拌砂漿應通過試配確定配合比。當砂漿的組成材料有變更時,其配合比應重新確定。

d) 生產廠家應根據試驗結果,明確干拌砂漿加水量范圍。

6.2干拌砂漿生產質量控制

6.2.1原材料干燥與儲存

a) 集料必須經干燥處理,干燥后含水率應小于1%。

b) 集料應采用分級篩分,按不同粒級等級分別儲存在筒倉內。

c) 其他原材料應分類儲存,并標記清楚。

6.2.2 計量

a) 計量應按質量計量,配料時計量允許偏差應滿足表6.2.2的規定。計量設備應具有法定*簽發的有效合格證。計量設備必須能滿足不同品種干拌砂漿的生產。

表6.2.2配料計量允許偏差(%)

原材料 無機膠結料 集料 外加劑 摻和料
允許偏差 ±l ±2 ±1 ±2


b) 干拌砂漿出廠按質量計量,偏差不大于±2%。

6.2.3 攪拌

a) 砂漿干拌料必須采用機械強制攪拌混合,確保各組分混合均勻一致。

b) 品種更換時,混合及輸送設備必須清理干凈。

6.2.4 原材料和生產條件發生變化時,應及時調整配合比。

6.2.5 產品檢驗

a) 型式檢驗:干拌砂漿產品在正常生產條件下,每六個月進行一次型式檢驗。型式檢驗包括本規程技術要求規定的全部項目。

生產中如果原材料發生變化、生產工藝進行調整、設備進行維修、連續停產超過一個月后恢復生產或成品存放期超過三個月時應進行型式檢驗。型式檢驗的項目見表6.2.5-1。

表6.2.5-1干拌砂漿產品的型式檢驗項目

種 類 檢驗項目
干拌砌筑砂漿 抗壓強度、凝結時間、收縮率、稠度、保水率
干拌抹灰砂漿 抗壓強度、粘結強度、凝結時間、收縮率、稠度、保水率
干拌地面砂漿 抗壓強度、凝結時間、收縮率、稠度、保水率


表6.2.5—1未列出的其他品種干拌砂漿按照其相應的產品標準或應用規程的規定確定型式檢驗項目。

b) 開盤檢驗:干拌砂漿生產廠在同一品種、同一規格、同一配比砂漿連續生產的*盤必須進行取樣檢驗,開盤檢驗的項目與出廠檢驗的項目相同(見表6.2.5-2)根據其檢驗結果對生產工藝參數進行調整。

c) 出廠檢驗:每一批干拌砂漿產品出廠前必須進行出廠檢驗。出廠檢驗項目見表6.2.5-2。干拌砂漿產品合格證應以出廠檢驗結果為依據。

表6.2.5-2干拌砂漿產品的出廠檢驗項目

序號 種 類 檢驗項目
1 干拌砌筑砂漿 抗壓強度、稠度、保水
2 干拌抹灰砂漿 抗壓強度、粘結強度、稠度、保水率
3 干拌地面砂漿 抗壓強度、稠度、保水率


表6.2.5-2 未列出的其他品種干拌砂漿按照其相應的產品標準或應用規程的規定確定出廠檢驗項目。

d) 干拌砂漿的出廠批次應符合表6.2.5—3的規定。

表6.2.5-3 干拌砂漿批次的規定

年生產能力 產品批量a
100×10≤t以上 ≤800t
400×102~100×103t ≤600t
400×102t以下 ≤400t或4d產量
400t或4d產量t ≤400t或4d產量
a如年產能力為100x103t以上,則不超過800t為一個編號,其余類推。


6.2.6 取樣與組批

a) 出廠檢驗的取樣試驗工作應由供方承擔,用于出廠檢驗的干拌砂漿試樣應在生產地點抽取。

b) 按附錄A規定的方法取樣,稠度取值范圍與第8.2.3條中的b)款相同。

c) 組批按照表6.2.5-3 規定進行。

6.2.7 包裝、儲存、標志和運輸

6.2.7.1 袋裝干拌砂漿的包裝、儲存、標志和運輸應符合GB/T191要求。

6.2.7.2 包裝

a) 袋裝

干拌砂漿可用紙袋、復合袋、復膜塑編袋或復合材料袋以糊底或縫底方式包裝。包裝袋的牢固度、包裝袋的外觀質量等均須符合GB 9774的要求。袋裝干拌料每袋包裝質量不得小于標志質量的98%。若采用小包裝附應附產品使用說明書。

b) 散裝

散裝干拌砂漿運輸可分為散裝車運輸和罐裝運輸。散裝車或罐裝的貯存罐應密封、防水、防潮和備有除塵設備。

c) 標志

干拌砂漿用的包裝袋(或散裝罐相應的卡片)上應有清晰標志顯示產品的以下內容:1)產品名稱;2)產品標記;

3)生產廠名稱和地址;4)生產日期;5)生產批次號;·6)加水量要求;7)加水攪拌時間;8)內裝材料重量;9)產品貯存期。

生產廠家亦可視產品情況在包裝袋(或散裝罐相應的卡片)上加注以下標志:

i)產品用途;ii)產品色澤;iii)使用限制;iv)安全使用要求等。

d) 運輸和貯存

袋裝或散裝干拌砂漿在運輸和貯存過程中,不得淋水、受潮、靠近高溫或受陽光直射,裝卸時要防止硬物劃破包裝袋。不同品種和強度等級的產品應分別運輸和儲存,不得混雜。

干拌砂漿貯存期不宜超過3個月,超過3個月的干拌砂漿在使用前的需重新檢驗合格方可使用。

e) 散裝干拌砂漿采用罐裝車將干拌砂漿運輸至施工現場,應提交與袋裝標志相同內容的卡片。


取樣檢驗,根據其檢驗結果對生產工藝參數進行調整,開盤檢驗的項目與出廠檢驗的項目相同(見表6.2.5-2)。

b) 出廠檢驗:每一批濕拌砂漿產品出廠前必須進行出廠檢驗。出廠檢驗項目與干拌砂漿相同(見表6.2.5-2)。濕拌砂漿產品合格證應以出廠檢驗結果為依據。

取。

6.3質量管理

供方為使其制備的預拌砂漿達到第5章規定的質量要求,必須具有完整的質量管理體系。

7 訂貨與交貨

7.1 訂 貨

7.1.1購買預拌砂漿時,供需雙方應簽訂訂貨合同。

7.1.2合同簽訂后,供方應按訂貨單組織生產和供貨。訂貨單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a) 訂貨單位及;

b) 施工單位及;

c) 工程名稱;

d) 交貨地點;

e) 拌砂漿使用部位和施工方式;

f) 漿標記;

g) 術要求;

h) 貨起止時間;

i)供貨量(m3)。

7.2 交 貨

7.2.1交貨時,供方應隨每一運輸車向需方提供所運送預拌砂漿的發貨單。發貨單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a) 合同編號;

b) 發貨單編號;

c) 工程名稱;

d) 需方;

e) 供方;

f) 砂漿使用部位;

g) 砂漿標記;

h) 供貨日期;

i) 運輸車號;

j) 供貨數量;

k) 發車時間、到達時間;

1) 供需雙方確認手續。

需方應專人及時對供方所供預拌砂漿的質量、數量進行確認。

7.2.2 供方應按子分部工程分砂漿品種、強度等級向需方提供預拌砂漿出廠合格證、出廠合格證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a) 出廠合格證編號;

b) 合同編號;

c) 工程名稱;

d) 需方;

e) 供方;

f) 供貨日期;

g) 使用砂漿的部位;

h) 砂漿標記;

i) 其他技術要求;

j) 供貨量;

k) 原材料的品種、規格、級別及復驗報告編號;

l) 砂漿配合比編號;

m) 砂漿強度指標;

n) 其他性能指標;

o) 質量評定。

供方需在送貨日35d內向需方提供該批次預拌砂漿的28d抗壓強度等其他出廠檢驗結果報告。

8 施-I-過程質量控制

8.1一般規定

8.1.1供方應提供相應的預拌砂漿使用說明書,包括砂漿特點、性能指標、干拌砂漿有效日期、使用范圍、加水量、凝結時間、使用方法、注意事項等;施工人員應按使用說明書的要求施工;供方還應提供法定檢測部門出具的、在有效期限內的型式檢驗報告和出廠檢驗報告,并出具產品合格證。

8.1.2預拌砂漿的強度等級必須符合設計要求。

8.1.3預拌砂漿拌合料的稠度、保水率和凝結時間應滿足相應的質量標準要求。

8.1.4當室外日平均氣溫連續5d穩定低子5℃時,砌體工程應采取冬季施工措施。氣溫根據當地氣象資料確定。冬期施工期限以外,當日zui低氣溫低于0℃時,也應按冬期施工的規定執行。

a) 現場的砂漿拌合料應采取保溫措施。

b) 砂漿拌和料的溫度及施工面的溫度不應低于5℃。

c) 抹灰(粘貼)層應有防凍措施。

8.1.5預拌砌筑砂漿施工按現行GB 50203的有關規定執行。

8.1.6預拌抹灰砂漿施工按現行GB 50210的有關規定執行。外墻、衛生間和廚房等宜受潮部位的抹灰不得采用石膏預拌抹灰砂漿。

8.1.7預拌地面砂漿施工按現行GB 50209的有關規定執行。

8.1.8施工完成后的工程質量驗收按相應的工程施工及工程驗收規范的有關規定執行。

8.2干拌砂漿施工過程質量控制

8.2.1儲存

a) 干拌砂漿進場后,應按不同種類、強度等級、批號分開存放,先到先用。

b) 袋裝干拌砂漿在施工現場儲存應采取防雨、防潮措施,并按不同品種、編號分別堆放,嚴禁混堆混用。

t) 散裝干拌砂漿在施工現場儲存應采取防雨、防潮措施,筒倉應有明顯標記,嚴禁混存混用。

d) 干拌砂漿自生產日起,儲存超過說明書規定的有效日期,應經復檢合格后才能使用。

e) 干拌砂漿存放時間超過有效期,在使用前要進行復驗合格,重新確定強度等級后才能使用。

8.2.2攪拌

a) 現場攪拌時干拌砂漿及用水量均以質量計量,干拌砂漿用水應符合JGJ 63的規定,用水量應符合說明書的要求。除水外不得添加其他成分。

b) 干tbr,9漿應采用機械攪拌,攪拌時間應符合包裝袋或送貨單標明的規定。攪拌時間的確定應保證砂漿的均勻性。砂漿應隨伴隨用,攪拌均勻。

8.2.3使用

a) 干拌砂漿拌合料應在使用說明書規定的時間內用完。

b) 干拌砂漿拌合物在使用前應盡量覆蓋表面防止水份流失,如砂漿出現泌水現象,應在使用前再次拌合。對摻用緩凝劑的砂漿,其使用時間可根據具體情況延長。超過使用規定時間的砂漿拌合物嚴禁二次加水攪拌使用。

c) 干拌砂漿在使用前應檢驗砂漿的稠度,稠度應滿足現行施工規范的有關規定。若發現泌水,應進行保水率檢驗。

9 產品與施工驗收

9.1 一般規定

9.1.1 本章驗收檢驗是指對本規程規定的項目進行質量指標檢驗,以判定預拌砂漿產品質量和預拌砂漿施工質量是否符合要求。

9.1.2 預拌砂漿進場必須提交產品合格證。對于干拌砂漿,尚須提交型式檢驗報告及該批產品的出廠檢驗報告。

9.1.3 預拌砂漿產品質量的驗收檢驗為交貨檢驗。交貨檢驗和復驗的取樣試驗工作應由需方承擔,當需方不具備試驗條件時,工程施工方或監理方可對進場預拌砂漿進行有見證送檢,或供需雙方協商確定交貨檢驗的承擔單位,其中包括供需雙方認可的有資質的試驗單位,并應在合同中予以明確。

9.1.4 當判斷預拌砂漿產品質量是否符合要求時,強度、稠度、保水率和粘結強度應以交貨檢驗結果為依據;其他檢驗項目按合同規定執行。

9.1.5 交貨檢驗的試驗結果應在試驗結束后15天內通知供方。

9.1.6進行預拌砂漿取樣及試驗的人員必須具有相應資格。

9.2 干拌砂漿產品驗收檢驗

9.2.1 干拌砂漿進場,應按表9.2.1對性能進行交貨檢驗,不合格的產品不得用于施工工地。在使用中,對干拌料有懷疑或出廠期超過有效期時,應進行復驗。檢驗項目符合表9.2.1的規定。

表9.2.1 千拌砂漿交貨檢驗項目

序號 種 類 檢驗項目
1 干拌砌筑砂漿 抗壓強度、稠度、保水率
2 干拌抹灰砂漿 抗壓強度、粘結強度、稠度、保水率
3 干拌地面砂漿 抗壓強度,稠度、保水率


表9.2.1 未列出的其他品種干拌砂漿按照其相應的產品標準或應用規程的規定確定交貨檢驗項目。

9.2.2 取樣與組批

a)每一批次的干拌砂漿均應在供需雙方人員在場確認的情況下,按本規程規定進行取樣,取樣量為40kg,縮分為二等份。一份由供方保存至有效期,一份由需方按本規程規定的項目和方法進行檢驗。

b)干拌砂漿應按附錄A規定的方法進行取樣。干拌砂漿試驗肘的稠度取值范圍為:砌筑砂漿80±10mm,抹灰砂漿100±10mm,地面砂漿45±5mm。

c)組批按照表6.2.5-3的規定進行。

d)施工中的強度檢驗取樣工作,砌筑砂漿應按GB 50203第4.0.12條規定進行;地面砂漿應按GB 50209中第3.0.18條規定執行。

e)冬期施工砂漿試塊的留置,除應按常溫規定要求外,尚應增留不少于1組與砌體同條件的試塊,測試檢驗28d強度。

9.2.3 合格判定及復驗

9.2.3.1 各種干拌砂漿的試驗結果如符合相應規定質量標準要求(表5.2.1~表5.2.3)的判為合格;若有一項以上指標不符合要求時,則判該批產品不合格;如果只有一項不合格,則對留樣進行復檢,每一項檢驗結果均符合技術要求時判為合格,如仍有一項不合格,則判該批產品為不合格。

9.2.3.2 其他特殊要求項目的試驗結果符合合同規定的要求為合格。

9.2.3.3 袋裝干拌砂漿在運送到工地時應無破包、受潮。破包判定根據GB 9774中規定裂口處大于50mm或幾處裂口合計大于80mm,或閥口外翻,均為破包。如包裝袋有明顯水跡,并在袋里的干拌料可發現有結塊的情況,可被認定為已受潮。已破包或已受潮的材料可被退回。

9.2.3.4 干拌砌筑砂漿施工中或驗收時出現下列情況,可采用雙方確認的封存樣進行復驗:

a)砂漿試塊缺乏代表性或試塊數量不足;

b)對砂漿試塊的試驗結果有懷疑或有爭議;

c)砂漿試塊的試驗結果,不能滿足設計要求。

如果封存樣超出有效期,則可采用現場檢驗方法對砂漿和砌體強度進行原位檢測或取樣檢測,對砂漿強度進行現場檢測可采用GB/T50315、JGJ/T136的方法。

9.2.4試驗報告內容應包括本規程規定的各項技術要求及試驗結果,干拌砂漿原材料的名稱和摻加量。

9.3 施工驗收

9.3.1 工程驗收應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定檢驗機構提供的檢驗報告為依據,對預拌砂漿及其施工質量有疑問或爭議時,應由法定檢驗機構進行仲裁檢驗。

9.3.2 預拌拌砌筑砂漿的強度等級應符合設計要求,施工質量驗收應符合現行GB 50203規定的。

9.3.3 預拌抹灰砂漿的強度等級、粘結強度應符合設計要求,施工質量驗收應符合現行GB 50210的要求,外墻貼有飾面磚時,還需按JGJl26、JGJll0的規定進行粘結強度檢驗。

9.3.4 預拌地面砂漿的強度等級應符合設計要求,施工質量驗收應符合現行GB 50209的規定。

9.3.5 冬期施工砂漿強度試塊的留置,除應按常溫規定要求外,尚應增留不少于1組與砌體同條件的試塊,測試檢驗28d強度。

10 試驗方法

10.1 預拌水泥砂漿強度試驗應按JGJ70的有關規定進行,試件制作時,拌合物的加水量按產品要求確定。拆模時間應在砂漿凝結之后;并且成型后第五天放入標準養護室,標準養護條件為:溫度為20±3’C、相對濕度大于90%。預拌石膏砂漿的強度參照JGJ70的方法進行,石膏砂漿試件養護溫度為20±3~C,養護相對濕度為自然氣候條件下的室內濕度。

10.2 預拌砂漿稠度、凝結時間和收縮率的測定試驗按JGJ70的有關規定進行。

10.3 預拌砂漿保水率按本規程附錄B《砂漿保水性試驗方法》進行。

10.4 干拌散裝砂漿的均勻性試驗按照本規程附錄C《散裝干拌砂漿均勻性試驗方法》進行。

10.5 預拌砂漿抗滲性試驗按照本規程附錄D《砂漿抗滲性試驗方法》進行。

10.6 預拌水泥砂漿粘結強度試驗按照本規程附錄E《砂漿粘結強度試驗方法》進行。預拌石膏砂漿粘結強度試驗參照本規程附錄E進行,但石膏砂漿試件養護溫度為20±3℃,養護相對濕度為自然氣候條件下的室內濕度。

10.7 合同規定的有特殊要求的檢驗項目的試驗應按相關規范的規定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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