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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計量技術規范管理辦法》公布 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2024-03-26 09:38:28 來源: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閱讀量:10957

  國家計量技術規范管理辦法
 
  (2024年3月8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9號公布 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國家計量技術規范的管理,保障國家計量單位制的統一和量值的準確可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計量技術規范的立項、制定、批準發布、實施以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國家計量技術規范,是指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市場監管總局)組織制定并批準發布,在全國范圍內實施的計量技術規范,包括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國家計量檢定規程、國家計量器具型式評價大綱、國家計量校準規范以及其他國家計量技術規范。
 
  第四條  市場監管總局統一管理國家計量技術規范,負責國家計量技術規范的立項、組織制定、批準發布、組織實施及監督管理。
 
  第五條  制定國家計量技術規范應當有利于提升量值傳遞與溯源能力、支撐計量管理、促進科技創新、推動產業發展、便利經貿往來、實施國家戰略。
 
  第六條  制定國家計量技術規范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應當適用范圍明確,各項要求科學合理,并兼顧操作的可行性及實施的經濟性;除確需保密的項目外,全過程應當公開、透明,廣泛征求各方意見。
 
  第七條  積極推動采用國際法制計量組織(OIML)發布的國際計量規范及有關國際組織發布的國際技術文件。采用國際計量技術規范,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堅持結合國情、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八條  市場監管總局組織建立全國專業計量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以下統稱技術委員會),承擔國家計量技術規范的立項評估、組織起草、征求意見、技術審定、實施效果評估、復審和宣傳貫徹工作,承擔歸口國家計量技術規范的解釋工作。
 
  市場監管總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指定相關國家產業計量測試中心、國家專業計量站等機構承擔前款規定的相關工作。必要時,市場監管總局可以直接組織起草國家計量技術規范。
 
  第九條  對具有先進性、引領性,實施效果良好,需要在全國范圍推廣實施的部門、行業和地方計量技術規范,可以由市場監管總局組織審定后,以國家計量技術規范的形式批準發布。
 
  第十條  市場監管總局依法享有國家計量技術規范的版權。
 
  第二章   國家計量技術規范的立項
 
  第十一條  市場監管總局面向社會公開征集國家計量技術規范立項建議。單位和個人可以根據經濟社會發展以及計量法制管理需要,向有關技術委員會提出國家計量技術規范的立項建議,也可以直接向市場監管總局提出。
 
  立項建議應當包括制定國家計量技術規范的必要性、可行性、適用范圍以及與現行國家計量技術規范的兼容性等。
 
  第十二條  有關技術委員會應當對立項建議進行評估。經評估后認為適合立項的,應當向市場監管總局提出立項申請。
 
  立項申請材料應當包括項目申報書和國家計量技術規范草案。
 
  項目申報書應當包括制定國家計量技術規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國內外技術規范水平現狀和發展趨向,與相關國際技術文件的一致性程度分析,關鍵技術要求或者主要內容,實施條件,進度安排,預期的經濟和社會效益等。
 
  第十三條  有關技術委員會對立項建議存在重大分歧的,市場監管總局應當對爭議內容研究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四條  市場監管總局決定予以立項的,應當向有關技術委員會下達項目計劃。
 
  第十五條  項目計劃執行過程中,發現不再適宜制定國家計量技術規范的,應當予以撤銷;確屬急需制定的,可以增補;特殊情況下,可以調整。
 
  第十六條  撤銷、增補、調整項目計劃,應當由有關技術委員會提出,經市場監管總局批準后實施。
 
  撤銷、增補、調整項目計劃未獲批準的,有關技術委員會應當按照原批準的計劃實施。
 
  第三章  國家計量技術規范的制定
 
  第十七條  技術委員會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要求組織起草單位實施項目計劃。
 
  起草單位負責國家計量技術規范起草的調查研究、試驗驗證、編制和征求意見處理等工作。
 
  起草單位應當具有專業性和廣泛代表性。
 
  第十八條  制定國家計量技術規范應當按照編寫規則要求,在調查研究、試驗驗證的基礎上,起草國家計量技術規范征求意見稿、編寫說明以及其他有關材料。
 
  在制定檢定規程、校準規范和型式評價大綱時,其他有關材料主要包括:
 
  (一)試驗報告。對國家計量技術規范規定的技術要求,應當用規定的實驗條件、實驗方法對其適用范圍的對象進行檢測,用試驗數據證明其科學合理性和可行性。
 
  (二)測量不確定度評定報告。應當用測量不確定度評定方法分析所規定的技術要求、實驗條件、實驗方法的科學合理性。
 
  (三)如需采用相關國際技術文件,應當提供原文及中文譯本。
 
  第十九條  國家計量技術規范征求意見稿和編寫說明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并向涉及的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科研機構、社會組織等相關方征求意見。
 
  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二十條  起草單位應當對征集的意見進行處理,形成征求意見匯總表。對征求意見稿修改完善后,形成國家計量技術規范報審稿,報送有關技術委員會。
 
  第二十一條  技術委員會應當按照《全國專業計量技術委員會章程》規定的工作程序,對國家計量技術規范報審稿開展審定。技術委員會應當審定以下內容:
 
  (一)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
 
  (二)與相關國際技術文件、國家計量技術規范和國家標準的兼容性;
 
  (三)主要技術內容的科學性、先進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四)國家計量技術規范文本的規范性、嚴謹性;
 
  (五)試驗報告、測量不確定度評定報告的科學合理性;
 
  (六)是否符合公平競爭的規定;
 
  (七)意見采納情況和重大分歧意見的處理結果。
 
  第二十二條  國家計量技術規范報審稿應當經技術委員會四分之三以上委員同意后,審定通過。起草人員不參加表決。
 
  審定國家計量技術規范應當形成審定意見書,并經參加審定的全體委員簽字。審定意見書應當包括審定形式、時間、地點、參加委員名單、對技術規范的審定意見和結論等。
 
  第二十三條  起草單位根據審定意見整理形成報批稿和相關報批材料,經技術委員會審核同意后,報市場監管總局。相關報批材料包括:
 
  (一)國家計量技術規范報批公文;
 
  (二)國家計量技術規范報批表;
 
  (三)編寫說明;
 
  (四)征求意見匯總表;
 
  (五)審定意見書;
 
  (六)其他有關材料。
 
  報批材料需要提供試驗報告、測量不確定度評定報告、相關國際技術文件的原文和中文譯本的,還應當按照有關要求提供。
 
  第二十四條  制定國家計量技術規范,自項目計劃下達之日起至材料報送報批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二十四個月。不能按照項目計劃規定期限報送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市場監管總局申請延期,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無法繼續執行項目計劃的,由技術委員會報市場監管總局批準后,終止國家計量技術規范項目。
 
  第四章  國家計量技術規范的批準發布
 
  第二十五條  市場監管總局應當對國家計量技術規范的報批材料進行審查,必要時可以委托有關機構進行審查。審查通過的,由市場監管總局統一編號,以公告形式發布。
 
  第二十六條  國家計量技術規范的編號由代號﹑順序號和發布年號組成。
 
  代號“JJG”用于國家計量檢定規程和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代號“JJF”用于國家計量校準規范、國家計量器具型式評價大綱和其他國家計量技術規范。
 
  第二十七條  制定國家計量技術規范過程中形成的資料應當由市場監管總局和有關技術委員會分別歸檔。
 
  第二十八條  國家計量技術規范經批準發布后,由市場監管總局委托的出版機構出版。
 
  市場監管總局按照有關規定公開國家計量技術規范數字化文本。
 
  需要翻譯成外文的國家計量技術規范,由有關技術委員會組織翻譯和審定;如需出版,應當經市場監管總局批準,由委托的出版機構出版。
 
  第五章  國家計量技術規范的實施與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國家計量技術規范的發布與實施之間應當設置合理的過渡期。
 
  第三十條  國家計量技術規范發布后,市場監管總局應當組織技術委員會開展國家計量技術規范的宣傳貫徹和推廣工作。鼓勵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各有關政府部門、行業協會、計量技術機構采用多種形式開展國家計量技術規范的宣傳和推廣工作。
 
  第三十一條  鼓勵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各有關政府部門、行業協會、計量技術機構和技術委員會在日常工作中收集相關國家計量技術規范實施信息;起草單位應當對已發布的計量技術規范進行有效性跟蹤。
 
  鼓勵社會公眾通過市場監管總局門戶網站等渠道反饋國家計量技術規范在實施中產生的問題和意見建議。
 
  第三十二條  市場監管總局建立國家計量技術規范實施效果評估機制,定期組織開展重點領域國家計量技術規范實施效果評估。國家計量技術規范實施效果評估主要包括技術規范的適用性、協調性、技術水平、結構內容、應用狀況、實施成效和問題等內容。
 
  第三十三條  市場監管總局委托技術委員會開展國家計量技術規范復審工作。技術委員會應當根據復審情況提出繼續有效、修訂或者廢止的結論,報市場監管總局。復審周期一般不超過五年。
 
  各技術委員會應當密切關注可能影響國家計量技術規范合法性和科學性的國際、國內重大變化情況,或者經濟社會和科技發展導致現有國家計量技術規范整體或者部分條款不適用等情況,經研判后及時向市場監管總局提出復審建議。
 
  第三十四條  經復審后的國家計量技術規范,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對不需要修訂的國家計量技術規范,確認繼續有效,由相關技術委員會填寫復審意見表,報市場監管總局批準。
 
  (二)對需要修訂的國家計量技術規范,由相關技術委員會填寫復審意見表,報市場監管總局批準,作為修訂項目列入計劃;修訂的國家計量技術規范順序號不變,將年號改為修訂后批準發布的年號。
 
  (三)對不再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或者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國家計量技術規范,由相關技術委員會填寫復審意見表,提出廢止建議,報市場監管總局批準。擬廢止的國家計量技術規范由市場監管總局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第三十五條  經過復審確認繼續有效或者批準廢止的國家計量技術規范目錄,由市場監管總局以公告形式發布。
 
  第三十六條  國家計量技術規范發布后,個別技術要求需要調整、補充或者刪減的,可以通過修改單進行修改。由起草單位填寫修改國家計量技術規范申報表,經相關技術委員會審核同意,報市場監管總局批準,以公告形式發布。國家計量技術規范修改單與技術規范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市場監管總局批準,不得隨意改動國家計量技術規范。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應當對直接責任人依法依規依紀給予處理。
 
  第三十八條  部門、行業、地方計量技術規范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4年5月1日起實施。2002年12月31日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36號公布的《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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